本书是在如下两重学术脉络中的展开。一方面,当代法哲学研究中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流地位,使得学院中关注的法律现象往往以国家法为中心,并注重概念抽象和哲学思辨;这不仅简化和扭曲了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也使法理学的发展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法律多元主义限于方法论层面的难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逐渐趋于式微,如何克服其理论困难,并复兴该传统中的洞见,成为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的讨论便是对这两个方向的接续,根据法律史、比较法以及法哲学理论,通过作者提出的“惯习主义”方法,既克服了法律多元主义方法论上的困难,也批判了当代法哲学主流学说的空洞。
本书旨在澄清并尝试解决围绕法律多元主义存在着的诸多混淆与理论分歧。依赖过往与当下的研究——包括有关中世纪时期、奥托曼帝国、后殖民社会、原住民族、犹太教与伊斯兰教法、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跨国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本书表明“国家拥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并垄断法律”的主导观点,不仅在当下错漏百出、具有误导性,且一直以来都是如此。国家法律体系以不同方式呈现出内在多样性,法律的多重形态在每个社会中都彼此共存。本书阐明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潜在理由与渊源,考察它的不同影响,揭示出其概念与规范意涵,有助于解决当下的相关理论争议。如塔玛纳哈先前著作所体现的特征,本书一如既往地清晰、简洁而又有力,论辩味道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