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研究经常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影响。有人就曾对法学教科书作出过悲观的评论:“法律一修改,整箱整柜的法律书籍就得被捣毁。”与教科书一样,假如一部法学专著与法律条文联系过于密切,那么,在法律发生修订或者新的法律颁行之后,它们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倒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它具有浓烈的文化品位,引用了不少典故、历史事件,与法律条文保持了应有的距离。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分析源自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了与某一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对于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考虑这一点,作者在新版本中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对于所有与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都进行了替换,以尽量消除那些过时条文的痕迹和影响。
与此同时,通过认真通读第二版的全文,作者发现,有几个法律格言具有较大的影响,经常被人引用,却没有在本书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因此,本着对读者负责的原则,作者重新浏览了坊间出版的几乎所有涉及法律格言的出版物,经过慎重选择,*终增加了四个重要的法律格言,并分别对其作出评析,将其编入本书。细心的读者可以将第三版与第二版对照一下,看看究竟有哪些新的格言增加进来了。
在《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行将付梓之际,作者有必要再次交代一下本书的撰写宗旨。本书不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更不是学术论文的汇集,而继续保留了学术随笔的性质。既然是“学术随笔”,就带有“散文”的风格,具有“夹叙夹议”的叙述方式,既要关注一些法律问题,也会作出相应的评论。本书绝不是对法律格言作出专门研究的学术作品。其实,很多格言在形成之初,都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语境和含义。尤其是罗马法时代的很多格言,都必然受制于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但时过境迁,这些格言经过法律移植和法律传播,已经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文化价值。例如,原来形成于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等格言,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早就不再保留原来的意思了。至于本文引用的一些源自英国法的格言,经过多年的传播,也早就被赋予更为广泛的意义了。例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平等武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正义先于真实”等,早就脱离了英国法原有的语境,而具有了更新也更为丰富的含义。正因如此,本书不拘泥于法律格言的原始出处和*初含义,而是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利用这些格言所包含的理念,来作出新的理解和评论。
或许,制度也罢,规则也罢,法律条文也罢,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过眼云烟”,甚至稍纵即逝。但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理念”或“思想”,则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之所以高度重视那些历经数百年而仍具影响力的法律格言,其原因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