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试图解答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到底在人类社会中扮演了何种角色?《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第二卷第九章“支配社会学”的部分内容,原标题为“城市(非正当性的支配)”,以与其他章节所讨论的“正当性的支配”作一对比。现代市民社会是个“公民社会”,它是伴随着城市共同体的出现而在传统社会中产生的。韦伯就是以此来命名并分析城市的“非正当性的支配”是如何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正当性的支配”的。
韦伯挟其浑厚的史学与法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的角度,深入浅出地探讨了“法”的缘起与变化,爬梳于层出不穷的繁杂史实,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即法律与“人”的关系。现代的社会是个“公民社会”,而此共同体得以形成,是奠基在与传统束缚的决裂之上。韦伯用“非正当性的支配”来形容西方的城市,正是为了凸现出这些城市共同体支配权力的自主性,以及其权力来源之挣脱传统的“篡夺性”。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是有意了解现代公民社会的读者不得不掌握的背景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