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私有产权制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应当对其予以重新审视。以国际上相关判例法、产权制度的地方性经验以及农耕社群的土地利用实践为镜鉴,作者认为,私有产权制度重构的路径应当以建立符合自然(特性)的法律责任为方向。
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凸显引起了人们对生态伦理观的全面审视,在祛除人类中心主义之弊的同时,地球共同体意识促成了法律和权利解释的范式转变;就本质而论,私有产权是人类中心主义思维之下人对自然世界支配权的法律体现,然而,工业革命以来的社会变革产生了诸多关于私有产权非支配性权利的观点和学说;从多学科视角审视人类共同体,范式的转变不仅解构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维之下私有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而且建立了一套更加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状态和地球共同体意识的地球法理理论;由此,地球法理不仅是迎向“伟大之法”(Great Law)、实现“伟大事业”(Great Work)的全新理论思维,更是重构私有产权制度的全新视角。